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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位执行法官的执行困惑

化定兴 烟语法萌 2019-05-16


作者华定兴,首发于清风杂志


     原标题:一位执行法官的执行困惑



导读:司法执行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,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保障。一段时间以来,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顽疾,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。为此,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了“基本解决执行难”的目标。为了这个目标,各级法院可以说做出了很多努力,成效显著。为体现解决执行难效果评估工作的客观性、中立性和权威性,最高人民法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,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四个部门,联合13家新闻媒体、15名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团体,对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进行跟踪评估。

一位法官告诉本刊记者,这几年整个执行有很大进步,尤其网络查控的便利给执行带来很大利好。但时代在发展,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技术也在“与时俱进”。因此,对于常年从事执行工作的法官而言,不仅看到了这几年执行难问题的破局,感受了其中的酸甜苦辣,而且看到了执行中依然存在的诸多障碍,更有自己的困惑。



是否先解决“执行员”


黄志佳是某基层法院的一位执行法官,每天早出晚归。一位同行对他的评价是“一边为同行争取权益,一边心甘情愿为百姓办事”。在黄志佳看来,执行难题不仅是法院及执行法官的问题,而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,但外界会习惯性地把执行难的问题归咎于法院的不作为。面对这种情况,黄志佳说:“对我而言,只能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尽心尽力。”


黄志佳既埋头苦干,也乐于思考。他告诉本刊记者,“基本解决执行难”指日可待,但法定的“基本解决执行难”的主体——执行员的问题却至今没有解决。没有解决“执行员”问题,不算解决了“执行难”。“我们经常听说法官执行、法警执行、法官助理执行、书记员执行,却很少听说执行员执行。”


但其实,有关法律早已规定,执行工作应由执行员进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:“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。”1979年的《人民法院组织法》第四十一条就规定: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,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,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。”


虽说“执行员”一词早已有之,但法院鲜有经选举或任命的执行员。“这源于执行员的任职资格、任免程序、职责待遇等缺乏明确依据,法律对执行员的具体规定一片空白,执行员执行有顶层设计,但没有落地生根。”黄志佳说。也就是说,执行员和法官、法官助理、法警、书记员等有何不同,应该享受什么待遇,法律都没有相关规定,这也就谈不上“执行员”去执行。

法律人士胡夏冰也指出,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“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”“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”。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互分离体制,实际上就是要求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在人员、机构和职能等方面相互独立、互不隶属。


黄志佳告诉记者,法律之所以规定“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”,是有充足理由的。执行工作并非某些人想象的那样简单,而是一项要求很高的专门性工作,要求执行人员具有法律知识、社会知识、心理学、政治经济学等方面的学问,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,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,具有临危不惧处事不惊的良好心态。“唯有明确执行员的地位、任职资格和条件、产生的方式方法、职责、待遇,建设正规化、专业化、职业化的执行员队伍,执行难才有望根本解决。”




靠天天加班不能解决执行难


为了在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,各级法院可以说铆足了劲,尤其是执行人员,加班加点成为常态。从舆论氛围上看,加班加点也成为宣传的一个亮点,比如有的执行法官24小时待命,有的法院取消了法院干警的周末和休假。黄志佳告诉本刊记者,解决执行难是目前法院的头等大事,但如果说执行难的解决要以牺牲法官的休息权为代价,那么执行难的解决难以成为常态机制。


黄志佳常年从事执行工作,深知其中甘苦。在他看来,人的精力是有限的,在长年累月加班的重压之下,一个再有情怀、再有理想的干警,也会对执行望而生畏,消极、浮躁、僵化、厌恶执行的心理更是在所难免。长年累月加班,甚至会导致干警们体力、脑力消耗过度,头昏眼花,最终无法打赢“基本解决执行难”这场硬仗。而近年来,法院干警因劳累过度而牺牲的事情时有发生。2017年3月13日,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给人大的工作报告中说:“去年以来,有周卫东、侯铁男等36名法官积劳成疾,英年早逝。”


党中央、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强调对法院干警合法权益的保护。最高人民法院《人民法院落实〈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〉的实施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法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,认真落实年度休假等制度,切实保障法官必要的休假时间,并将法官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评范围,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阻碍法官休假”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规律和法院实际,合理测算法官工作饱和度,科学确定法官工作量,适时调整法官员额配置或者增补审判辅助人员,不得强制要求法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”。


据黄志佳介绍,2017年国内某仲裁机构通过网络化、信息化仲裁的方式,裁决案件从2016年的2万多件上升到约100万件,如果这些未来案件全部进入执行程序,用传统加班加点的方式是无法应对的,必须依靠科技手段。


黄志佳告诉记者,执行是个系统工程,其他单位不动员起来,社会不动员起来,装备跟不上,就凭执行局的人孤军奋战,是不现实的。有一次,他在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一个案件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询, 但24家单位,有13家无反馈,其中包括几家银行。“有的单位三天甚至十天还不给反馈,被执行人就算有上亿资金,可能也已经取完了。”黄志佳说。


法律虽然对有关公司协助查询的时限有明确规定,但实际运行中总是有所折扣,如果单纯靠执行人员去攻坚,那执行难的问题恐怕难以解决。“眼下,适当动员干警自愿加班可能还是难以避免,但即使如此,也要掌握一个度的问题。在层层传递执行压力的背景下,如何调动执行人员的积极性,如何兼顾基本解决执行难与关爱执行干警,这直接考验着各级领导的管理智慧。”黄志佳说。



解决执行难需多方配合


在采访中,黄志佳多次提到执行是一个系统工程,要靠党的重视,社会各部门的配合,而且这种配合不能仅停留在文件里。今年3月下旬,曾经出现一条重磅新闻——《21家银行网络冻结和扣划功能三月底上线》,但据黄志佳了解,好多银行至今依然没有完成网上划拨的功能,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。


而最近,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成为法律界一个热门话题。不过,执行权究竟是在法院内部分还是说彻底从法院分离出去,或者深化内分,适当外分,即在深化内分的同时,将一部分执行实施工作交给法院之外的其他部门行使,至今未有定论。“无论采用哪种方案,目标只有一个,那就是解决执行难。”黄志佳说。


最高法院在《关于将执行局与人民法院剥离的建议答复》中说:“审执分离改革方案,将由中央政法委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,广泛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。中央一旦作出决策,无论是深化内分还是彻底外分,最高法院都将坚决贯彻落实,确保改革进程中执行工作的正常秩序。”


在黄志佳看来,解决问题必须对症下药,绝不是简简单单地确定分与不分、内分外分就能够解决问题的。


黄志佳告诉记者,很多执行难的因素和执行权的划分没有关系,如果非要划分,必须在反复讨论、深入调查研究后才能决定,否则于事无补。“执行权不管分不分,怎么分,对于裁判不公、消极执行、执行单位之外的单位不积极协助执行的问题,纪委监察委应该严肃问责;另外,还要想方设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、诚信意识。只有这样,执行难才有望真正解决。”


本文系《清风》杂志记者原创,转载请添加小编微信:rencan252yi。


文章来源丨《清风》杂志第104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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